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首页
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
发布日期:2013-04-01 16:10
 

附件

 

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

 

一、法定行政机关: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

 

法律依据:

1、《城市民族工作条例》第六条

2、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五条第一款

3、《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三条第二款

4、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八条

5、《国务院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〉若干规定》第三条

6、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中共丽水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(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)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>的通知》(丽委办[2001]76号)

7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附件目录序列中第363—369项规定

【打印】   【关闭】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